当前页: 首页 >> 学生资助 >> 正文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0-10-09  

               

  

 

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展。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纳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未纳入的,相关学生的报酬及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从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各部门、各学院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资助中心根据学校经费统筹安排,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按需设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校公共服务和勤工助学基地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用工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用工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受理

固定岗位设置申请每年6月统一受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五个工作日受理,均由申请单位向资助中心提交《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部门用表)》,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第四章  校内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招聘要求

(一)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和工作;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情况;

(五) 原则上同一名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两份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六)校内岗位优先安排低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10人(含10人)以上的校内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招聘与录用流程

(一)发布岗位:资助中心通过官网官微发布招聘岗位。

(二)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学生用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学院汇总初审后报资助中心审核。

(三)现场招聘:资助中心组织勤工助学双选会,用人单位与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四)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聘用学生签订《南华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并将《申请表》、《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备案登记表》报送资助中心备案。

(五)岗前培训:学生正式上岗前,由用人单位组织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及报酬支付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一)未经资助中心批准、备案,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经批准开展勤工助学的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上岗学生的指导。

(二)经聘任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应服从用人单位和资助中心的管理和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岗时间不得从事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至少提前一天向用人单位书面请假。

(四)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勤工助学活动,予以解聘:

1.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2.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3.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或有抽烟、酗酒行为的;

4.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三条 岗位考核

(一)学校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3日将上月的《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报至资助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上月无用工学生,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二)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每月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按每月报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每月报酬标准的8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每月报酬标准的60%发放。每学年连续10个月考核优秀的认定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自动下岗;

(三)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评定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四条 酬金标准与发放

(一)校内助研、助教、助管等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5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一般为300—500元/月,可适当上浮学生勤工助学·创业实践基地工资标准根据基地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动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三)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生奖贷金中列支,但是学生参与有专门项目经费(如科研助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的酬金;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在用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均通过财务处发放到学生校园一卡通银行卡。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和意外的发生,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其标准应不低于衡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

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审批、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三.南华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关附件2020.docx已下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20 南华大学学生工作部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