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贷款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南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1、学生工作部:代表学校作为学生借款的介绍人对外联系;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借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的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2、财务处: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帐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中心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4、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毕业的去向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5、研究生处: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供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及毕业去向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6、各学院:协助本单位借款学生确定见证人;对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学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的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的表现;负责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书的确认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四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可从学工网页下载);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说明书;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四章申请金额
第五条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六条学院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六章贷款利息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还款期限
第八条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章违约后果
第九条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第十一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代偿制度
第十三条从2006年起,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第十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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