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衡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以及《南华大学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的具体操作办法,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加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个人缴纳25元,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学校门诊。
第三条 学生医疗保险是学校为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医治特重疾病所需过高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学生医疗保险具有高效、快捷、缴费低、资助高的特点。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南华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医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立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会。医管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医疗费报销申请程序
学生普通门诊报销由学校医务所管理,住院医疗及门诊大病医疗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参保同学在本条例责任范围内需要申请医疗费报销用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普通门诊报销程序
普通门诊定在校医务所,不需申请,学生每次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即可,医务所同时做好登记档案。医保统筹部分由医务所到学校财务每月结算一次。
(二)住院医疗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本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领取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可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
2、提供医疗费原始收据及病历,同时必须提供由就医医院出具对的费用清单。
3、死亡者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
4、伤残者由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出示伤残程度证明。
5、学院根据以上资料在申请表中提出证明性意见。
6、学生工作部(处)每周星期三核实医疗费,由学生本人(或受托人)到财务处领取,如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本人不提出申请的,即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第六条学生医疗保险在学校财务处单独建帐,确保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学生或家人的申请,医保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批,特殊情况由医管会集体讨论审批。校监察处、审计处和学生会定期检查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学生查询,以确保学生的医疗保险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本办法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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